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的股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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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书名:家事法与公司法交叉的股权问题研究
作者:姜大伟著
ISBN:978-7-5228-6890-5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01
婚姻财产制是认定夫妻共有股权的基本依据。家庭场域中的股权归属判定,应坚持约定财产制下的“合意”标准以及法定财产制下的“婚后所得”标准。夫妻共有股权虽形式上仅由登记方有权向公司主张,但就股权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而言,在共有人之间,仍得就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的处理遵循婚姻财产法上的共有财产规则。夫妻股权约定与普通股权转让协议在订立主体、内容、目的及其反映的利益关系上存在着本质不同。对基于夫妻股权约定形成的财产关系,应由婚姻财产法调整。虽然夫或妻得依夫妻财产约定而取得股权,但根据公司法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在未予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前,其仍不得以个人名义主张行权。在涉家事的股权转让纠纷处理中,婚姻共同体利益和交易安全利益应予同等保护。持股方擅自转让共有股权行为效力的认定,除遵循公司法股权让与规则外,亦应根据共有财产处分规则而论。涉股权型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坚持“利益共享”的实质标准。有限公司人合属性及组织法规则不能也不应成为共有股权分割的制约。根据章定优先原则,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则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章程对离婚股权分割未有特别规定的,则可遵循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对其予以处理。夫妻离婚时,股权不仅可以由夫妻协议分割,亦可由法院判决分割。在非股东配偶主张分割股权份额之情形,应遵循章定优先原则,审查公司章程对此是否规定同意或限制条款。在不符合该限制条款规定的条件时,非股东配偶不能获得股权份额,其仅得就该份额对应的财产价值请求股东给予合理补偿。在夫妻双方均不主张股权份额的情形,此时宜评估离婚时对应的股权财产价值,遵照家庭法上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作者:姜大伟著
ISBN:978-7-5228-6890-5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01
婚姻财产制是认定夫妻共有股权的基本依据。家庭场域中的股权归属判定,应坚持约定财产制下的“合意”标准以及法定财产制下的“婚后所得”标准。夫妻共有股权虽形式上仅由登记方有权向公司主张,但就股权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而言,在共有人之间,仍得就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的处理遵循婚姻财产法上的共有财产规则。夫妻股权约定与普通股权转让协议在订立主体、内容、目的及其反映的利益关系上存在着本质不同。对基于夫妻股权约定形成的财产关系,应由婚姻财产法调整。虽然夫或妻得依夫妻财产约定而取得股权,但根据公司法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在未予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前,其仍不得以个人名义主张行权。在涉家事的股权转让纠纷处理中,婚姻共同体利益和交易安全利益应予同等保护。持股方擅自转让共有股权行为效力的认定,除遵循公司法股权让与规则外,亦应根据共有财产处分规则而论。涉股权型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坚持“利益共享”的实质标准。有限公司人合属性及组织法规则不能也不应成为共有股权分割的制约。根据章定优先原则,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则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章程对离婚股权分割未有特别规定的,则可遵循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对其予以处理。夫妻离婚时,股权不仅可以由夫妻协议分割,亦可由法院判决分割。在非股东配偶主张分割股权份额之情形,应遵循章定优先原则,审查公司章程对此是否规定同意或限制条款。在不符合该限制条款规定的条件时,非股东配偶不能获得股权份额,其仅得就该份额对应的财产价值请求股东给予合理补偿。在夫妻双方均不主张股权份额的情形,此时宜评估离婚时对应的股权财产价值,遵照家庭法上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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